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字第88號再審原告新亞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再審被告 林俊豪 即德仁醫院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抬頭(標題)欄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蔡芳齡法官高鳳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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