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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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3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76號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建德┌──────────────────────────────────────────────────┐│附表:94年度除字第6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甲○○○│台東中小企│0000-0000│肆萬伍仟元│93年11月12日│TRB0000000│││││業銀行大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