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小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79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朱少盟

徐聖弦

被告 江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8日10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2年5月29日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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