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調字第46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玅芸 (兼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奇標 (即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施弼凱 (即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市○○里○○○路000號
施雲騰 (即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施亞墨 (即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林黃瑞香 (即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弄0號0樓
黃筠惠 (即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
黃阿綢 (即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邱忠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黃家蓁、黃玅芸、黃奇標、施弼凱、施雲騰、施亞墨、林黃瑞香、黃筠惠、黃阿綢為原告黃月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黃月嬌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1年2月26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原告黃家蓁、黃玅芸、黃奇標、施弼凱、施雲騰、施亞墨、林黃瑞香、黃筠惠、黃阿綢一節,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271至297頁),惟原告黃家蓁、黃玅芸、黃奇標、施弼凱、施雲騰、施亞墨、林黃瑞香、黃筠惠、黃阿綢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原告黃家蓁、黃玅芸、黃奇標、施弼凱、施雲騰、施亞墨、林黃瑞香、黃筠惠、黃阿綢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