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71號
原告 沈怡伶
被告 張景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被告執有原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3388號裁定准許在案,原告則否認系爭本票之債權存在,是系爭本票之債權對於原告是否存在,影響原告之法律上地位,且上開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系爭本票為原告向訴外人 陳慶 在借款所簽發之票據,惟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訴外人即原告之母 郭金雀 已代原告清償新臺幣(下同)368,000元,當日因 陳慶在 未攜帶系爭本票,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與郭金雀作為清償之證明。然陳慶在卻將系爭本票之債權轉讓與被告。被告並未取得票據權利,對原告亦無任何票據債權可言。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則以:系爭本票為陳慶在轉讓與被告,因陳慶在於109年9月1日及109年10月7日各向被告借款240,000元、800,000元,陳慶在為清償其對被告之欠款,於111年初將系爭本票之債權轉讓被告用以清償部分債務。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因向陳慶在借款而簽發系爭本票與陳慶在,嗣陳慶在將系爭本票交付予被告,另陳慶在於109年9月14日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交付予郭金雀,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是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金錢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業已確立。
㈡按票據之善意取得,係指票據受讓人不知讓與人無票據處分權,而依票據法規定之讓與方式,自讓與人受讓票據,進而取得票據權利。至於,倘讓與人明知或重大過失受讓人無票據處分權者,依票據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不得取得票據權利,足見票據法第14條第1項乃在規範票據讓與人在無權處分他人票據時,受讓人得否取得票據權利之規定。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亦認為票據法第14條所謂以惡意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係指從無權處分人之手,受讓票據,於受讓當時有惡意之情形而言,如從有正當處分權人之手,受讓票據,係出於惡意時,亦僅生票據法第13條但書所規定,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人的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而已,尚不生執票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問題。
㈢查系爭本票乃原告發票與陳慶在,此發票行為並無欠缺任何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及交付要件,自屬有效成立之發票行為,陳慶在乃自始取得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而陳慶在再將系爭本票交付讓與被告,乃屬有權處分,依上開說明,原告僅得主張票據法第13條但書規定對抗被告,亦即原告須舉證證明被告明知原告業已清償其與陳慶在間之借款,而仍收受系爭本票之事實。然原告雖提出相關證據欲證明其業已清償借款,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明知清償事實,是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原告無論是否業已清償,均不得對抗被告,其主張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自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受讓系爭本票係出於惡意,自無從對抗被告,其主張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季杏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09年2月18日
60,000元
未記載
109年9月30日
CH591745
2
109年3月18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9年9月30日
CH591819
3
109年3月18日
100,000元
109年4月18日
109年9月30日
---------
4
109年5月4日
30,000元
未記載
109年9月30日
CH519096
5
109年6月22日
40,000元
未記載
109年9月30日
TH913617
6
109年7月5日
30,000元
未記載
109年9月30日
WG00000000
7
109年7月22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9年9月30日
CH437042
附表二: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09年9月14日
368,000元
未記載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