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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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以九十年訴字第一○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前內已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年上更二字第二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並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是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有上揭兩案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憑,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