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戊○○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洪嘉蘭~B法官朱美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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