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00016號原告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特奕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聖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