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3369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3369號

原告 林義檳

被告天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宏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1336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年10月6日下午3時51分在本庭第2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台北市○○區○○街00號8樓之26房屋騰空返還給

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4,068元由被告負擔。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有租約,由被告承租如主文所示之房屋,租

約已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期滿,但被告拒不返還房屋等情

,已經原告提出租約,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法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並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雖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但遷讓房屋之判

決,性質不適合假執行,故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