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3369號
原告 林義檳
法定代理人 林宇宏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1336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年10月6日下午3時51分在本庭第2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台北市○○區○○街00號8樓之26房屋騰空返還給
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4,068元由被告負擔。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有租約,由被告承租如主文所示之房屋,租
約已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期滿,但被告拒不返還房屋等情
,已經原告提出租約,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法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並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雖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但遷讓房屋之判
決,性質不適合假執行,故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