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35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賴沛興
被   告  蔡郁亭 (即被告 蔡志明 之繼承人)
被   告  蔡琦翎 (即被告蔡志明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劉金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蔡郁亭、蔡琦翎為被告蔡志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9
年8月20日宣示判決,並於同日將判決書公示送達,合先敘
明。本件被告蔡志明於言詞辯論終結及判決後之109年8月29
日死亡,而蔡郁亭、蔡琦翎為其繼承人,此有被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本
院爰依前揭說明,裁定命蔡郁亭、蔡琦翎為被告蔡志明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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