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176號

原告 林雨璇

被告 孫湋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提出之還款協議書第4條約定:「本協議書之解釋及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爭議而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協議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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