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10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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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美霜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被   告  林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480元,及其中新臺幣39,600元自中華
民國109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收違約金新
臺幣300元、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第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收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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