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豐易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金城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8783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109年度豐簡字第605號),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吳金城經檢察官以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
經被告與告訴人 郭添永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9年9月
22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
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