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3年度桃簡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1歲
十一衖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四二、一一九八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橘色圓形錠拾肆顆、粉紅色圓形錠拾捌顆(其中壹顆已粉碎)〕均沒收銷燬之;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淺綠色圓柱形錠玖顆)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橘色圓形錠拾肆顆、粉紅色圓形錠拾捌顆(其中壹顆已粉碎)、淺綠色圓柱形錠玖顆〕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晚間十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之凱悅yesKTV內,收受「小白」所交付之第二級毒品MDMA〔合計有橘色圓形錠十六顆(十六顆之淨重約為3.49公克,查獲扣案後其中二顆已鑑驗用罄,驗餘剩十四顆)、粉紅色圓形錠二十顆(二十顆之淨重約為4.96公克,查獲扣案後其中二顆已鑑驗用罄,驗餘剩十八顆,且其中壹顆已粉碎)〕,嗣於同年九月二十四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二十五日)晚間十一時四十五分許為警查獲;「SKY舞廳」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南華飯店八樓,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MDMA〔淺綠色圓柱形錠十顆(十顆之淨重約為2.86公克,其中一顆已鑑驗用罄,驗餘剩九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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