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交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一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七
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得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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