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41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4187號原告明畦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
參加人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0年12月31日以「ァンパンマン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尿布、尿褲、圍兜、肚圍、尿布套、絲巾、領結、束髮巾、金屬腰帶、布製成之服飾用皮帶等商品,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93年7月9日中台評字第920487號商標評定書為「第00000000號『ァンパンマン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4年10月25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