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八「時間」欄之「97年」,應更正為「96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八「時間」欄之「97年」,應更正為「96年」,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