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附民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1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及地下1 吳明堂 被告甲○○
樓和解筆錄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附民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整,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千惠書記官鄭秀美通譯黃秋蓮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和解內容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中之新臺幣叁佰柒拾伍萬元。
二、給付方式如下:被告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當場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其餘新臺幣參佰萬元分壹佰貳拾期給付。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三、被告如依約履行時,原告於被告給付完畢,拋棄對被告其他民事請求權。但被告如未約履行時,除上開叁佰柒拾伍萬元,願給付其餘之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后原告訴訟代理人吳明堂被告甲○○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徐千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鄭秀美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