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2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號所示之罪刑,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又犯如附表編號十九至二十號所示之罪刑,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18號及附表編號19至20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倘各案之全部數罪,其犯罪日期均在首先確定日期之前,即可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注意符合裁量權內、外部性界限之要求;倘其中數罪之犯罪日期,在首先確定日期之前,僅就該等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其他部分若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則應另外組合而定其應執行刑。
至前定之執行刑裁定,因相關基礎事實,已然變動,當然失其效力,不發生受其拘束之問題;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定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54號、105年度台抗字第12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0號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均分別確定乙節,有本院106年度六簡字第255號、106年度訴字第776號、842號、107年度訴字第145號、107度訴字第265號、426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編號19至20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號判決確定日期之後,並有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一節,則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18號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另就如附表編號19、20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審核結果,核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無違,認於法並無不合,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聲請人如附表編號1至5、8、13號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
罰金,如附表編號6、7、9至12、14至18號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存卷可查,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附表:受刑人陳明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5年11月14日│105年11月24日│105年11月2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4704號│106年度偵字第4704號│106年度偵字第47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六簡字第255號│106年度六簡字第255號│106年度六簡字第255號││├───┼─────────────┼─────────────┼─────────────┤││日期│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六簡字第255號│106年度六簡字第255號│106年度六簡字第255號││├───┼─────────────┼─────────────┼─────────────┤││日期│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437號│度執字第3437號│度執字第3437號│││②編號1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期徒刑1年6月│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8日│106年6月4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4704號│106年度偵字第470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474、1848││││││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六簡字第255號│106年度六簡字第255號│106年度訴字第776、842號││├───┼─────────────┼─────────────┼─────────────┤││日期│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2月12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六簡字第255號│106年度六簡字第255號│106年度訴字第776、842號││├───┼─────────────┼─────────────┼─────────────┤││日期│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107年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437號│度執字第3437號│度執字第205號│││②編號1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6、7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期徒刑1年6月│期徒刑1年4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7月29日│106年6月4日│105年6月27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474、1848│106年度毒偵字第1474、1848│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6號││││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76、842號│106年度訴字第776、842號│106年度訴字第958號││├───┼─────────────┼─────────────┼─────────────┤││日期│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107年2月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76、842號│106年度訴字第776、842號│107年度訴字第958號││├───┼─────────────┼─────────────┼─────────────┤││日期│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107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否││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度執字第205號│執字第206號│執字第749號│││②編號6、7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5月22日│106年10月3日│106年10月1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966、2142│106年度毒偵字第1966、2142│106年度毒偵字第1966、2142││││、2196號│、2196號│、2196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5號│107年度訴字第145號│107年度訴字第145號││├───┼─────────────┼─────────────┼─────────────┤││日期│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5號│107年度訴字第145號│107年度訴字第145號││├───┼─────────────┼─────────────┼─────────────┤││日期│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406號│度執字第1406號│度執字第1406號│││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期徒刑1年6月│期徒刑1年6月│└───────┴─────────────┴─────────────┴─────────────┘┌───────┬─────────────┬─────────────┬─────────────┐│編號││││├───────┼─────────────┼─────────────┼─────────────┤│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7月11日14時許為警採│106年3月17日│106年1月21日│││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57、258│107年度毒偵字第257、258│107年度毒偵字第257、258││││、556、892號、107年度撤緩│、556、892號、107年度撤│、556、892號、107年度撤││││毒偵字第150、151、152號│緩毒偵字第150、151、152│緩毒偵字第150、151、152│││││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日期│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日期│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否││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執字第2354號│度執字第2353號│度執字第2353號││││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期徒刑3年│└───────┴─────────────┴─────────────┴─────────────┘┌───────┬─────────────┬─────────────┬─────────────┐│編號││││├───────┼─────────────┼─────────────┼─────────────┤│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4月16日│106年4月25日11時許為警採│106年7月11日14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57、258│107年度毒偵字第257、258│107年度毒偵字第257、258、││││、556、892號、107年度撤│、556892號、107年度撤緩毒│556、892號、107年度撤緩毒││││緩毒偵字第150、151、152│偵字第150、151、152號│偵字第150、151、152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日期│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日期│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353號│度執字第2353號│度執字第2353號│││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期徒刑3年│期徒刑3年│└───────┴─────────────┴─────────────┴─────────────┘┌───────┬─────────────┬─────────────┬─────────────┐│編號│││(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12月7日│106年11月28日18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57、258│107年度毒偵字第257、258、│││││、556、892號、107年度撤│556、892號、107年度撤緩毒│││││緩毒偵字第150、151、152│偵字第150、151、152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日期│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107年度訴字第265、426號│││├───┼─────────────┼─────────────┼─────────────┤││日期│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353號│度執字第2353號││││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