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 洪玉玲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 律師被告 羅宗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下稱系爭應有部分)於民國95年3月2日以佳地字第22950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均不存在,而設定抵押權之系爭應有部分總價額為471,09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少於上開債權額,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1,0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32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應有部分│價額計算(以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課稅現││││比例│值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01│臺南市○○區○○段○○○○○號│1/3│1(平方公尺)×3,000(元/平方公尺)│││││×1/3=1,000│├──┼─────────────┼────┼──────────────────┤│02│臺南市○○區○○段○○○○○號│1/3│287(平方公尺)×3,348(元/平方公尺│││││)×1/3=320,292│├──┼─────────────┼────┼──────────────────┤│03│臺南市○○區○○段○○○號│1/3│149,800│├──┼─────────────┴────┴──────────────────┤│合計│47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