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0一號
聲請人仲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 林天賜 簽發,以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九十三三月二十九日,金額新台幣叁萬壹仟元,票號0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林天賜簽發,以台北銀行北高雄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金額新台幣叁萬壹仟元,票號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失竊被偷,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四八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洪碩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凃光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