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0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甲○○簽發以中國信託銀行新興分行為付款人,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金額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元,第BN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甲○○簽發以中國信託銀行新興分行為付款人,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金額新台幣十四萬四千八百元,第BN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聲請人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洪珮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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