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10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建儔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44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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