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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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金坤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楊登福
被上訴人 陳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96,67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
值每平方公尺6,400元×3968.23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53,2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