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61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告 林芷琪

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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