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004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告 陳賓生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00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9月9日下午2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601元,及其中新臺幣37,127元自民國
94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