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106號
原告 戴睦
被告 吳忠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