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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