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986號債權人 陳昌海 債權人 張美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慶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伍佰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部分陳明雙方約定清償日為86年10月10日,惟台端之利息起算日為86年5月11日,請更正自清償日後為利息起算日)。
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陳報台端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