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12號聲請人凃品全代理人 蔡晴羽 律師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18「聲請人」欄及「調解方案」欄關於「涂品全」之記載,應更正為「凃品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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