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48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瑞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章家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
1萬3,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3,8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狀,並備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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