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0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藏匿人犯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前犯藏匿人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年二月、六月確定在案,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688號裁定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