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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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四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送達代收人戊○○相對人誠信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兼法定代理人乙○○住住相對人甲○○住同
丁○○住桃丙○○住桃庚○○住桃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218682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748元││退郵1292元│├───────────┼──────────┼───┼───────────┤│三、本裁定程序費用│238元│││├───────────┼──────────┼───┼───────────┤│合計│2196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