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曹慧南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4年12月4日起至中華民
國95年1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中
華民國9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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