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士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甲000 0000
           00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2
月22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95303535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000 0000000000000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0000000000000000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2月21日21時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號202室(水紗蓮汽車旅館
)。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發生性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 張育男 於警訊時之供述。
(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備隊查訪(檢查)紀錄表一
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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