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四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犯,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前曾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間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完
畢,仍不知悔改。
二、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本件證據如下:
  (一)被告之父 賴競涼 於偵查中之證述。
(二)召集令回執、彰化縣後備司令部移送報告書各一紙。
(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錄論罪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
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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