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九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賴惠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一│茂榮食品有限公司簡│新竹商銀公西分行│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陸萬貳仟參佰元│AA三五六四八三││││致賀││││三││├─┼─────────┼─────────┼───────────┼────────┼────────┼──┤│二│ 曾繁胤 │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貳拾壹萬元│FM0四三二一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