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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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 黃僈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等間本院111年度醫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醫字第四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11年10月27日第4次開庭,因書記官並未迴避,法官與書記官稱並未收到原告111年10月22日寄的書狀,法官與原告對話,螢幕所見書記官並未記錄,或未依順序記錄,雖原告多次要求記錄或照順序記錄卻未果,原告當庭聲請閱卷,但法官推稱閱卷室已經下班,違反民事閱卷規則第5條,原告迫於弱勢,必須聲請法庭錄音以維權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醫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