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宏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3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3號被告郭宏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2月28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宏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111年2月28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被告於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含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分別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皆屬違禁物無訛,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均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定結果鑑定報告1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896公克)。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棕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56公克)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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