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烽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烽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烽桓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筆錄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經與如附表編號
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江淑萍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04月22日凌晨0時│102年04月22日凌晨3時│102年04月11日中午12│││許│許│時29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75號│第2875號│第269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8月07日│102年08月07日│102年11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57號│102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03日│102年10月03日│102年12月0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04月11日晚間9時│102年09月02日凌晨2時│││17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2697號│偵字第5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50號│103年度易字第3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0日│103年05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50號│103年度易字第369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09日│103年06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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