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5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57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秋枝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軍毓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明 相對人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