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隆興
吳振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欣慧詹信龍 因101年訴字第58號確認決議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柒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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