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張家文 被告 陳威志
1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林孟皇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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