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易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56號再審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被告前對再審原告提起調整租金之訴訟,經原審86年度竹北簡字第73號、86年度簡上字第115號、最高法院88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原審88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判決自86年2月18日起調整租金為每年1827台斤蓬萊稻穀確定在案,再審原告主張原審88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款、第12款、第13款之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