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3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8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