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測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於95年5月8日會同兩造並囑託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實施測量,詎原告迄未向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補繳測量規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致地政機關無法將土地複丈成果圖檢送過院,訴訟無從進行,此有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函文在卷可稽。茲因本件拆屋還地訴訟所須支出之測量費用,應由原告預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4,000元,並將繳費收據檢送陳報至本院,逾期未繳,本院將依前揭規定進行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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