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德興上受刑人即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德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德興因強盜等案件,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0年3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