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交簡字第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交簡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明知飲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馬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定有於飲酒後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空氣含0.25毫克時即不得駕車之規定,又其駕駛執照前因酒後駕車遭吊銷,竟仍自民國96年3月27日22時許,在新竹市○○路之極品羊肉爐店內飲用高粱酒半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況下(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並於同日22時20分許,猶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迨於同日22時30分許,行經新竹市○○路○段○○○號前時,因酒後意識不清,駕駛操控能力減弱,致不慎陸續撞擊停置於路旁之 溫密玲 (聲請書誤載為 溫炯墉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興隆號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溫存訓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聲請書誤載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林進郎 (聲請書誤載為 林明慧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致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後保險桿受損、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後保險桿凹陷、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多處毀損、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頭毀損。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以酒精測定器當場測試其呼氣之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空氣含1.15毫克之濃度,始悉上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偵查卷第6頁至第8頁、第40頁)。
㈡、被害人溫炯墉、溫存訓、林明慧於警詢中之證述(偵查卷第10頁至第18頁)。
㈢、被告駕車肇事,有新竹市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交通隊第一分隊警員 劉懿德 出具之偵查報告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5幀、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附卷足憑(偵查卷第4頁、第19頁、第21頁至第23頁、第27頁)。
㈣、被告於96年3月27日23時09分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空氣含1.15毫克,有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偵查卷第26頁)。
㈤、被告於查獲後之96年3月27日23時55分許,經命其檢測直線步行10公尺後請其迴轉走回原地、雙腳併攏,兩手緊貼大腿將1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雙腳併攏,雙手向前平伸,閉眼、輪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尖觸摸鼻尖、閉雙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由1,001到1,030、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0.5公分環狀帶內畫另1圓等項目之測試結果,均不合格,有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偵查卷第24頁)。
㈥、被告駕駛過程因酒後駕車肇事,且有劃定直線無法正常行走、多語等情事,顯然無法正常駕駛,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足佐(偵查卷第25頁)。
㈦、按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時,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所發之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在卷為憑,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空氣含1.15毫克,業如前述,參以觀察被告前揭平衡動作、畫圓等檢測觀察項目,均不合格之測試結果,堪認被告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甚明。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仍於酒後駕車上路,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5毫克,且有酒後駕車肇事之情形,足認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無照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對公眾行的安全構成相當危害,惟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