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T型把手壹支沒收。
事實
一、甲○○於八十三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七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執行完畢,復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月確定,甫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假釋出獄,刑期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始行屆滿,猶不知悛悔警惕,復於假釋期間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晚上十一時許,在臺中市○○路○○○號前,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T型把手一支,撬開乙○○停放於該處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進入車內著手竊取車內之電腦硬體零件三盒(恩雅硬體三D沙霸鯨、恩雅硬體三D屠龍卡、恩雅硬體音效卡),嗣因未及將前開財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為乙○○當場發現,並於甲○○仍在車內行竊之時,與路人合力將甲○○逮捕,報警處理,致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旋經警方於現場扣得甲○○所有供行竊用之T型把手一支。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為右揭犯行,辯稱:當天伊是拿電腦去NOVA通訊廣場修理,剛下車要開後面的行李箱,並未行竊乙○○所有之恩雅硬體三D沙霸鯨、恩雅硬體三D屠龍卡、恩雅硬體音效卡,扣案之T型把手亦非伊所有,伊在檢察官偵查中承認犯罪係因檢察官要收押,復因毒癮發作,為求交保才承認犯罪云云。惟查,右揭行竊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並供稱係因被害人毆打伊,才會於警訊中否認行竊等語,核與證人乙○○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遭竊及逮捕被告之情節相符,並有乙○○領回前開物品所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行竊現場圖、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鎖毀損照片乙幀附卷可稽及T型把手一支扣案可資佐證,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罪,然被告初於警訊時辯稱伊駕駛車號00-0000號至NOVA通訊廣場,甫下車移動置於路旁之旗杆準備停車,故未熄火,因被害人之汽車防盜器發生聲響,即為被害人誤認為小偷云云,嗣於本院審理時改稱當天伊是剛下車,要開後面的行李箱,故車子並未熄火云云,前後供述不一,已難令人盡信。參以證人乙○○證稱伊發現被告時被告仍在伊車內,後來被告要逃跑,伊才去抓被告等語,亦與被告供陳情節不符,況被告既承認並不認識證人乙○○,顯見渠等間並無任何間隙,證人乙○○要無攀誣構陷之理,應以互核相符之被告偵查中自白及證人乙○○證詞為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T型把手係金屬製品,質硬而型尖,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全,自屬兇器。被告甲○○持T型把手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施,惟尚未將財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為證人乙○○當場發現,並為乙○○與路人合力所逮獲,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容有未洽,併予說明。被告曾於八十三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七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與前開未遂犯減輕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已有竊盜、懲治盜匪條例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前案紀錄,有前開紀錄表在卷足憑,堪認其品行不佳,並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尚輕及被告犯後猶飾詞狡辯,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T型把手一支為被告所有供行竊前開財物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