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31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威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
9,84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